根据胶发改字〔2020〕82号文件规定,为确保胶州市居民管道天然气阶梯价格方案平稳实施,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实施范围
胶州市管道天然气居民用户。
二、 实施时间和结算周期
1、根据文件规定,本次阶梯气价自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
2、为了确保此次阶梯气价调整平稳有序进行,特对以下表具做如下规定:
IC卡及物联网表用户:居民阶梯购气量基数按年度结算周期核定,购气量在年度结算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不够一个年度结算周期的,按照剩余实际月份核算;
后付费普表用户:居民阶梯用气量基数按结算周期核定,用气量在结算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一个结算周期内,两个月抄表一次、逐月累进计算。
3、本年度剩余两个月执行规定:
普通用户: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用气阶梯气量按以下用气量计算,即:第一阶梯用气量不超过38立方米(含),第二阶梯用气量38-58立方米(含),第三阶梯用气量为58立方米以上。
独立取暖用户:因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新的阶梯气量,特增加第一阶梯在原有基础上(1016立方米)增加31立方米天然气,即:第一阶梯用气量不超过1047立方米(含),第二阶梯用气量1047立方米以上。
三、新旧气价衔接
(一)自调价实施之日起,界定新旧气价
IC卡及物联网表用户自调价之日起购气,开始执行新气价。IC卡用户新阶梯气价前卡内气量和实行新阶梯气价后卡内已购未用气量不做清算退费;物联表用户新阶梯价格执行前表内的余额自调价之日起执行新的阶梯价格。
后付费普表用户以抄表作为调价时间节点,抄表前按调整前的阶梯气价结算,抄表后按调整后的阶梯气价结算,具体如下:
1、燃气集中抄表期为2020年 10月1日至10月31日,此期间所有抄见的气量按调整前的阶梯气价结算,有远程抄表功能的同时进行远程抄表。
2、对在抄表期未抄到表的用户,可在2020年10月31日前通过电话形式报数,燃气公司上门核对,此期间所有抄见的气量按调整前的阶梯气价结算,有远程抄表功能的按远程抄表数作为结算节点。
3、2020年11月1日后,未抄到表数的用户,为逾期抄表。逾期抄表气费结算标准以2020年11月1日阶梯气价实施时间为划分点,根据划分点前后用气天数及日均用气量,分段计算气费,阶梯气价实施时间之前的气量按照调整前的阶梯气价结算,阶梯气价实施时间之后的气量按照调整后的阶梯气价政策分阶梯计算。
(二)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燃气经营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一户多表的用户以户内所有表读数的合计数作为该户用气量。
四、分档气量及价格
胶州市居民阶梯气价按照年度结算周期购、用气量分档计算,当年度结算周期内累计气量达到年度阶梯气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超出部分实行下一阶梯价格。
户内人口4人(含)分档气量和价格见下表:
阶梯 |
户年用气量(立方米) |
(元/立方米) |
|
一般生活用气 |
采暖用气(含一般生活用气) |
||
第一阶梯 |
0-228(含) |
0-1200(含) |
3.15 |
第二阶梯 |
228-348(含) |
1200以上 |
3.71 |
第三阶梯 |
348以上 |
|
4.55 |
2020年11月1日-12月31日新的居民,天然气用户阶梯用气量(含炊事和独立采暖),按开通并首次购气当年度采暖期实际剩余采暖月份分摊核算。
老户按照调整后阶梯气量减去当年实际累计购气量作为基数,计算阶梯气量。
五、配套措施
(一)“一户多人口”用气的办理方法
1、“一户多人口”用气的认定:胶州市居民燃气用户,超过4人的家庭可申请“一户多人口”,人口数以户籍为准。同一家庭仅可申请一套房产享受“一户多人口政策”, 不得重复申请。
2、“一户多人口”用气的申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气的用户需持胶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含索引页)、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燃气IC卡,至燃气公司营业厅办理实名申请,通过核定的,相应调整用气基数。每增加1人,年增加60立方米气量基数。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各燃气企业营业网点开始受理“一户多人口”用气基数变更,营业网点信息详见附件。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在每月15日前办理申请的自当月起按月增加用气量;每月15日后办理申请的自次月起按月增加用气量。
3、公租房、廉租房居民用户申请“一户多人口”用气政策,除提供上述“一户多人口”用气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供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租房合同中的地址应当与用气地址一致。
4、集体户口、无户口、承租户(含群租户),不属于“一户多人口”认定优惠范围。
(二)低保家庭用气认定
燃气企业以民政部门颁发的城乡低保家庭用户证书及相关文件为准,给予低保家庭每月19立方米执行低价格2.8元/方,超出19立方米按确定价格执行。
(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非经营性用气不实行阶梯气价,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对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游门站价格调整政策执行。
注: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气范围(不包括集中供热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幼儿园(托儿所)用气,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开展养护、托管、康复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用气;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气。具体学校以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社会福利机构和城乡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以民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认定为准。
(四)房屋转让及拆迁用户
1、实施阶梯气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转让(如继承、买卖、赠与等)发生的户籍变化、产权及使用权变更时,用户应携带房屋产权证、开户人身份证原件(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等有效证件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办理更名过户手续,重新按照人口数量进行阶梯气价基数核算。
2、IC卡及物联网表用户,表内余量买卖双方进行结算,燃气企业不做退费处理。
3、后付费普表用户由燃气企业重新核定阶梯气量分档基数。
4、因房屋拆迁等原因IC卡销户用户,燃气企业清算余量时,按照购买时的价格进行退费结算。
(五)房屋租赁用户
1、居民房屋出租不改变用气性质时,居民阶梯气价分档基数不作重新核定。若居民房屋出租改变用途,导致用气性质改变时,需到燃气公司营业厅办理变更用气性质的手续。
2、实施阶梯气价的居民用户因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应自行就气量与气价计算及合理分担问题通过租赁协议予以确定。燃气企业将延续气量累计计算,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算阶梯气量分档基数。
(六)燃气独立采暖用户认定及气量申请
1、燃气独立采暖用户认定范围:未实行集中供暖的小区内,利用天然气独立采暖的新建或已建居民用户。
2、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燃气独立采暖用户持胶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含索引页)、办理人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充值IC卡,到燃气企业营业网点申报办理燃气采暖增量认定手续。燃气企业相关人员根据用户提出的申请,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入户安检及计量表具的确认,安检合格的予以勘察通过;对安检不合格的,须进行隐患整改后方可勘察通过,并以勘察通过之日起核算调整第一阶梯用气基数,后期新增独立采暖用户须按程序申请认定,在一个阶梯气价年度内,认定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执行独立采暖用户用气政策,认定不合格的自整改合格之日起开始执行独立采暖用户用气政策,用气量累计计算,之前的用气量按照普通用户用气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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